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科技工作者的安身立命之本。现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对法律法规及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
科研诚信相关法律规定
《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五十五条中提出“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2019年10月,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0个国家机构共同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科研失信行为做出具体界定,明确了被调查人、所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人员的职责分工,并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做出明确要求。
一、哪些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规则》界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二、如何处罚科研失信人员?
《规则》提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以上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若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科研失信具体案件
(案件详情均转自科技部官网的公开通报)
【案件1】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徐某为通讯作者、周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MiR-221affectsproliferationandapoptosisofgastriccancercellsthroughtargetingSOCS3”,经查,该论文第一作者周某存在买卖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通讯作者徐某存在不正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周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在医院周会上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晋职晋升,退出恩施州中心医院青年人才成长工程,退回此文章所得医院奖励;撤稿;取消本年度评先表模资格。
2.对通讯作者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晋职晋升,取消本年度评先表模资格。
【案件2】
山东省临沂市中心医院侯某为第一作者、程某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AilanthoneexertsanantitumorfunctiononthedevelopmentofhumanlungcancerbyupregulatingmicroRNA-195”,经查,系存在论文买卖的学术不端行为,且投稿前未按规范程序获得所有作者知情通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侯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其6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6年;要求其30天内联系杂志社撤稿;罚款5000元。
2.对通讯作者程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1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其1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1年;要求其30天内联系杂志社撤稿。
3.对其他作者王某、武某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通报批评。
【案件3】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张某购买论文问题。经查,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张某为第一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青岛大学张某某为第二通讯作者的论文“Interleukin-35expressionisassociatedwithcoloncancerprogression”,系张某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张某某监管不力并使用该论文申领科研奖励。青岛大学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取消张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格5年,终止或撤销其依托论文获得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对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励。
【案件4】
山东大学王某购买论文问题。经查,山东大学孔某为通讯作者,山东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烟台毓璜顶医院王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ReducedM6AMRNAmethylationiscorrelatedwiththeprogressionofhumancervicalcancer”,系王某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王某未经孔某同意将其列为通讯作者并伪造通讯作者邮箱,孔某对论文撰写、投稿不知情。山东大学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取消王某博士学位申请资格,暂停孔某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依据查明的事实,取消王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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