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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2-1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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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11日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高新区争先创优机制,推动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考核评价管理工作,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国家高新区由科技部组织评价,不再另行组织。

第四条 评价遵循导向性原则,突出产业发展质量与效益、创新能力与创业活力、绿色生态与集约发展、开放合作与协调发展等方面建设;遵循科学性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力求评价全面、科学、公正;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与现有统计制度相衔接,并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获取性。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由园区开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作用等5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38个二级指标。

第六条评价指标总分值100分,其中定量指标80分,定性指标20分。5个一级指标的分值分别为10分、30分、30分、15分、15分,一级指标分数再分解至二级指标。

第七条 评价采用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评价方法以功效系数法为核心,采用综合加权汇总计算,得出每个省级高新区综合发展分值,再与加减项分数形成最终得分。

第八条 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奖励等情形,可酌情加分,单个评价年度内加分上限为5分。

第九条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律按末位处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科技厅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省级高新区开展综合评价。国家高新区直接采纳科技部的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上报数据。各高新区依据火炬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火炬统计快报、年报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评价。第三方机构邀请有关专家对统计数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分析计算指标分值。

(三)形成报告。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结果按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分别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和年度发展报告。

(四)公布结果。综合评价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科技厅发文通报,年度发展报告直接对外发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责任制度。各高新区管委会对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虚报、瞒报以及不按要求上报评价相关资料,情节轻微的扣减一定分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强化奖惩机制。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综合奖励,主要奖励在全国排名中名次进位明显的国家高新区和综合排名靠前的省级高新区。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总数的25%,对获奖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彰,所在市(县)领导落实“三项机制”激励政策,奖励资金省市共同支持。省科技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在省级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布局、高新产业发展、科技企业培育及孵化载体建设中给予优先支持。对排名后2位的省级高新区及全国评价排名后10位的国家高新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三年整改不力的,予以核减面积或撤销,所在地市整改期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高新区和升级国家高新区。

第十四条坚持以建促升。根据评价结果选择基础较好、规模较大、主导产业明确、创新能力显著、区位优势明显的省级高新区,以建促升国家高新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高新区发展指标体系(试行)》(陕科高发〔2016〕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陕西省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1

       2.陕西省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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