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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及示范推广项目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28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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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陕西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及示范推广项目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及示范推广项目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引智经费)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强化经费预算监督职能,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和《关于印发〈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53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陕西引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智项目管理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按照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紧密围绕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以及增加城乡人民群众收入的需求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智经费,是指国家外专局下达的引智经费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引智项目的经费。引智经费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参照国家外专局引智经费标准及我省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来陕工作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控股企业除外)、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陕等外国专家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家。

第五条 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省外专局)作为全省引智项目管理和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编制引智项目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和经费资助方案,负责引智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考评、监督管理引智经费及全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及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引智项目是指在陕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目前国内尚未解决的技术和管理难题,聘请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陕工作的项目(统称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在境内进行示范推广的项目(统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省人社厅批准实施的各类引智引才专项项目。

第七条 引智项目支持的重点方向:

(一)围绕陕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稳定优势骨干行业与培育新支柱产业引进急需紧缺外国专家。根据国家确定的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支持高端能源化工和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互联网+、软件和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支柱产业发展,以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协同创新和融合发展,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发展。

(二)坚持为三农服务,通过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杨凌示范区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和产业化示范带动能力。配合全省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发展和县域农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引进和推广国外优良新品种、新技术、先进育种、栽培及管理经验,努力建设一批生产经营方式先进、带动农民创业就业、综合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引智示范园区,加快转变全省农业发展方式。

(三)以加快建设陕西西安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为契机,大力支持西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咸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发展方式试验区、杨凌农高会国际合作周系列活动、关中城市带和各类园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支持与中亚、东欧、独联体国家在相关领域的合作项目,全力打造人才与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

(四)围绕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支持城镇化建设管理、公共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利用、生态循环发展等方面对城镇化有重大作用的重点领域项目,以及为健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公共文化等服务体系方面的引智项目。

第八条 项目类别划分:

(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首席外国专家项目;

.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济技术类/教科文卫类);

.青年外国专家项目;

.重点外国专家项目(经济技术类/教科文卫类);

5.常规项目(含普通专家项目和专家组织项目)。

(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三)省级引智专项项目

1.各类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交流活动项目;

2.各类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平台(基地)建设项目;

3.智力援藏、智力拥军、智力扶贫等定向支持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实施

第九条 省外专局每年根据国家外专局年度引智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要求,向全省征集引智项目,并指导项目单位在线填报相关申请材料。申报引智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国内非外资单位,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条 省外专局受理企事业单位项目申请后,依据申报国家和省级项目的基本条件,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国家外专局资助条件和标准的项目,上报国家外专局申请经费资助。省外专局对拟由省级引智经费资助的项目,提交省引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省外专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社厅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外专局下达的引智项目计划,省外专局及时向全省下达国家年度引智项目计划。对评审通过的省级项目,分批下达省级年度引智项目计划和资助经费。引智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省外专局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材料。

第十二条 全省引智项目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引智工作扶新、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引智工作管理规范、引智成果突出及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单位,可推荐国家级或评选省级示范基地示范单位,所申报的引智项目,省级经费给予优先支持。省外专局实行年度考核,对引智成果不明显、引智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第四章 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外专局引智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引智经费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取得显著成果的国家级引智项目和省级确立资助的重点专家项目、普通专家项目及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按照以下范围和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及标准:专家国际旅费每人次不超过15000元,城市间交通费每人次不超过3000元,专家工薪税前不超过合同的60%,专家食宿交通费每天600元,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须报省外专局审批后支付。

.专家组织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及标准:国际旅费每人次不超过15000元,城市间交通费每人次不超过3000元,专家食宿交通费每天600元(最高不超过30天),专家零用费每天200300元(最高不超过30天),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按上述规定执行。

3.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及标准:专家经费按照专家组织项目经费标准执行,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和其他费用等,参照国家外专局资助标准,结合省级引智经费预算和项目执行情况,省级资助经费按8万、10万、15万和20万四个档次给予支持。

各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部门对引智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二)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引智项目,成果突出或示范效果显著的,经省外专局专题研究报省人社厅批准后,给予重点资助。

(三)省人社厅批准实施的各类引智引才专项项目,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执行。

第五章 经费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外专局批复下达的年度引智项目计划和经费额度,在项目实施年度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分两次下拨经费。

第十六条 省级引智项目计划和资助经费,经省人社厅审批后,在项目实施年度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分批下达省级引智项目计划和经费,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项目分两次下拨经费。

第十七条 各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收到省外专局下拨的项目经费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拨付项目经费超过1个月的,省外专局要求限期整改,并将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对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实施的项目,不予拨付经费;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未全部完成或执行效果不好,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减扣或收回全部下拨经费。

第十八条 本年度批准的引智项目要在年度内执行完毕,未能执行的项目,省级引智经费不结转下年使用,第二年仍需执行的项目,要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引智专项经费,不得改变经费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扣留和挤占经费。执行项目经费超出预算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上报项目执行总结。各市和省级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后的项目总结材料上报省外专局审核。上报省外专局的总结材料截止日期为项目执行年度11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管项目单位每半年向省外专局上报引智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资料。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重要的引智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外专局。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将引智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实行按项目管理(台账管理)、按项目核算。每一项经费支出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多个项目经费共同支出要及时摊销到每一个项目上。要加强财务内部监督与检查,杜绝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市和省级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引智项目和经费的监管职责,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特别是对项目材料审核、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等重点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善相关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省外专局将逐步健全完善引智项目绩效管理体系,规范引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流程,推进引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建立重质量、抓成果的长效机制。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申报引智项目和引智经费使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外专局负责解释。各市和省级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以前发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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